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学历教育 -> 规章制度 -> 正文

​长安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日期:2022-05-23  来源:   点击量:

考试是高校检验学生学习效果、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加强学风考风建设,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正常实施,使考务工作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继续教育学院考试应坚持公平公正、规范统一、科学合理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继续教育学院考试在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领导下,由学院教务办公室负责对考试全过程实行科学与规范化管理。函授站的考试工作由本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工作包括:上报学期教学与课程考试安排、考试命题、安排监考、审核资格、组织考试、评定成绩、资料上报等。

第三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进行考试或考查。学院各专业所有课程考核分为统考课程和非统考课程两种。统考课程包括学期抽考主干课程、指定学位课程、网络教学课程等,由学院统一命题、确定时间、安排考试、阅卷评分、登记成绩、试卷分析、资料归档等。非统考课程由函授站教学管理部门按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自主命题,自行安排组织考试,学院派员巡考。

第四条考试命题要严肃认真。统考课程应统一测试标准和质量要求,统一评分标准和阅卷要求。

第五条试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覆盖面要宽,既要考核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又要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保证考试具有大纲要求的信度、效度、难易度和区分度,反映教学过程的实际情况,实现提高教学质量目的。

第六条考试课程以闭卷笔试为主,考查课程可采用开卷笔试、口试或二者结合等形式。实践性课程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参加课堂讨论、参与社会调查和平时测验等评定成绩。

第七条课程考题必须要有份量和难度相当的A、B两套,一套用于课程面授结束正考,一套用于补考,每套试题必须要有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统考课程试卷由学院教学管理部门随机抽取;非统考课程试卷由函授站教学管理部门负责指定。

第八条试卷打印或书写时,必须使用学院统一的试题模板。试卷原则上要求电脑打印。如书写,须使用碳素墨水笔,字迹要工整、清晰,线条要流畅、准确。凡试卷超过一页以上的,必须装订成册按顺序标注页码,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考试课程名称和班级名称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平台规范填写。

第九条教师命题后要求填写试题审查表,由教学管理部门相关老师负责收取和审核。审题时要认真检查试卷命题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错题漏题现象,分数有无差错等,审题后签字确认。

第十条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集中面授结束后进行,由教学管理部门相关老师负责试题印制、保管、分发、收取、送评、报送等,成绩单及时转交成绩管理负责人审核、记载、公布与归档。

第十一条学生面授期间,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学生到课考勤制度,严格审查学生考试资格。无论因病、因公或因事请假,凡累计缺课时间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授课学时1/3者,一律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课程考试前,班主任应将学生到课考勤情况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送交教学管理部门审核登记。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下学期的补考和毕业前清考,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凡被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或旷考课程、或毕业清考前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1/2者,或毕业清考后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1/3者,均按留级处理,不得参加毕业答辩。返校重修补考仍有不及课程格者,不予毕业。超过规定修业年限者,注销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由学生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参加下学期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评定记载,否则按旷考处理。所有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第十四条学生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低于60分(不及格)、或考试违纪的学生,可以参加下学期的补考(1次)。补考成绩超过60分(及格)的,以60分(及格)记载。补考成绩低于60分(不及格)的,可以参加毕业答辩前的清考(1次),或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内申请重修补考(1次)。不按时参加补考、清考或者返校重修补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第十五条获得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需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指定教室参加考试,未携带有效证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该门课程考试。

第十六条学院统考课程于考试前两周内以纸质或电子形式下发,由函授站指派2名或2名以上教师承担监考工作,学院派员巡查。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考试过程中不得安排休息。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监考老师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七条非统考课程每个考场应配备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由本单位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考场纪律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监考人员应仔细核对实考人数与试卷份数是否相符,督促学生认真填写“考试签到表”,如实填报“考场情况记录单”等。交接试卷时必须履行相关手续,仔细核对试卷份数并签字确认。发现试卷短缺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教学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考试前监考人员要清理考场,要求学生不得携带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和纸张,保证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始终处于关闭状态。监考人员如有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报告教学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学生超过考试规定时间拒不交卷者,监考人员有权拒收试卷,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考生不得翻拍或将试卷带出考场,否则该科成绩作废。

第二十条学院及函授站主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要对考试过程进行巡视。教学管理部门和任课教师对本门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保证顺利完成考试。

第二十一条严格评分标准,努力控制评分误差。考试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评定。考试课程学期总评分以期末考试为主,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函授站的同类课程应统一标准和比例,并事先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二条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试卷批改,并核对“考试签到表”“考场情况记录单”“成绩登记表”中的实考人数,检查成绩登载是否无误。应及时将试卷、答题纸、签到表、考场记录单、原始成绩单、学生到课考勤记录等送交教学管理部门。成绩单一式两份,一份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一份学院留存归档,作为学生查询考试成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考试成绩评定记载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有误,必须有任课教师的亲笔签名,并报教学管理部门登记备查,保证成绩评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学生复核考试成绩时,须由学生本人提出赦免申请,并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和教学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如确有必要,可由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复评。

第二十四条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教学管理部门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质量抽样分析,从中吸取有效经验和成功做法,为改进命题水平和保证考试质量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